服务快讯  



中小企业服务快讯

第12期 (总第53期) 


关注《物权法(草案)》 探讨“担保物权”制度设计

中心组织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介机构参加

中国人民银行“《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

张一平、李建军在研讨会上正式发言

 831日受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邀请和安排,由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推荐和组织北京地区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中介机构参加中国人民银行举办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主持,由苏宁副行长作主旨发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副主任扈纪华出席会议。

  在研讨会上正式发言的同志有: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牛锡明、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赵林、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单建保、北京银行行长严晓燕的代表行长助理许宁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张一平、北京德宝商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军。

  大家围绕《物权法(草案)》(第三次修改稿)中“担保物权”、“动产不动产登记”、“集体财产”、“权利质押”、“让与担保”、“优先权”的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建议。

    张一平同志在发言中,提出对《物权法(草案)》的10个修改建议:1、“担保物权”的范围建议扩大到企业的应收账款;2、建立简便、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抵押登记体系,并统一范围、统一程序、统一时限、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向社会公示;3、建议修改“平等主体”的规定;4、界定物权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5、对“给予合理补偿”作出更明确的规定;6、“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问题;7、如何合理合法的保证业主拥有车库的共有权;8、可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应“禁止”;9、对“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不属于物权关系,不宜在此法中规定;10、《物权法》中的法律词汇与解释应更简捷,使厂长经理、中国公民和基层执法人员都能看得懂、说得出、判得对、管得住,而不致因过于生涩,而产生歧义。例如:“孽息”、“善意第三人”、“用益物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由中心推荐、参加研讨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介机构代表人士有:

  李建军: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委员、北京德宝商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东海:全国工商联执委、北京迪信通电讯集团董事长;

  谢 鹏:北京市工商联执委、北京恒昌集团董事长;

  武 力:北京市政协委员、保罗集团董事长;

  管锦鑫:民盟中央参政议政委员、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请大家共同关注《物权法(草案)》,提出建议,以利于从法律上保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规范管理、快速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在研讨会上发言

张一平主任在研讨会上发言

李建军董事长在研讨会上发言

 

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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