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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社会各界的期盼也水涨船高——企业做大、做强有了可供依靠的法律资本。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前景非人们设想的那么乐观,不和谐因素仍然会在较长时间内长期存在。曾有专家对这种现象深感担忧,鼓励和支持的条款固然重要,但对于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和为中小企业发展设置障碍怎么办?诸如此类的不确定将使需求者对未来充满疑惑!
“非常希望这部法律能带来实际效益,而不是画饼充饥”,记者发现,不仅一位受访者这样说;显然,新材料领域的中小企业期待着通过这部法律为自己获取更多的“话语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部法规对自己的未来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而其他行业因该法规的出台将获利颇丰的故事,令人称羡!“如果金山拿下整个中国政府办公软件市场的1/3,便会成为10倍于目前用友规模的企业。”直至今天,金山公司总裁雷军仍然为半年前在政府采购中战胜老对手——微软公司而深感自豪,同时急于把企业做大的迫切心理使得这位野心勃勃的IT人对未来充满憧憬。
其实无论两者间竞争的最终结果如何,都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即国内的中小企业将有望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有关专家透露,目前我国正在起草《政府采购法》,已经考虑借鉴国外作法,将与《促进法》联系起来,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政策提出要求。这是事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利好消息;而更多的财富机会却被隐藏于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里面。
打通五大“瓶颈”
“我们幸好有联想风险投资的支持,发展资金很充裕。”作为一个小型公司老总,王女士承认她的公司有很强的发展潜力——有IT业龙头老大做坚强后盾自然底气十足。然而这样的企业并不多见,更多的则处于资金匮乏边缘。严峻的现实是,发展乏力的中小企业却是中国经济主流。截止2000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总数约1000多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创造产值、实现税收和外贸出口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这种状况必须得到解决”,王女士坚定地说。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财政支持举措呼之欲出,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将会得到有效解决。参照国外做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首先要考虑财政措施,即要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委员会顾问陈乃醒研究员认为,财政支持并不是直接给企业钱,而是建立一个基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更为明确地给出了解决方案,即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由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此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额信用担保提供资助,提供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技术创新和开拓国际市场等。
除了政府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之外,中小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来源于金融体系作为支撑。专家指出,《促进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问题做出了规定,以对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同时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风险承担等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事实上,除了解决了发展所需的资金外,鼓励技术升级也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关键环节。陈乃醒教授认为,设立“孵化器”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有特殊的作用。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集中建设一批孵化器,这比投资建大企业合算。而且根据国外的经验,通过鼓励中小企业之间、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开展专业化协作,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灵”的方向发展,可以带动技术革新,推动产业进步。而联合与开展专业化协作的结果是,可以通过兼并联合,促使中小企业向大企业发展。
其实,备受企业界关注的深层次原因是,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中小企业促进法》除了财政支持、融资支持、鼓励技术升级以外,还包括政府采购、社会服务这两个关键环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确定一定比例或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针对海外市场开拓还需要对对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企业产品出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研究,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解决这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社会服务则贯穿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过程。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在获取各类信息、人才和适用技术,进行产品开发、人才培训、开展进出口业务等方面面临不少困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朱少平主任指出,由于我国的社会服务体系还在建设之中,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由政府出资建立一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二是鼓励社会各类中介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销售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立法还应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等业务实行免费和低收费政策,他们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以从为此建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得到补偿和资助。
整合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促进法》会为很多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因此在王耘(某材料企业总经理)看来,她更愿意把这个法律称为“阳光版本”。“最先关注这项法律的人,将率先获得商机”,王耘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一大批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的企业格局将会因此改变。
事实上,因为服务体系缺失造成的种种弊端已经在竞争中暴露无疑。前一阶段联合国力推10亿美元采购大单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因此失利就是一典型案例。关于这起事件业内外人士共同的说法是,本来中国中小企业极具竞争优势,但信息闭塞报价失当成了主要障碍。
现实的市场情况是,在巨大的联合国采购市场中,联合国直接从中国采购的产品不到其总金额的1%,有很大一部分中国产品通过香港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将中国产品购进再转口卖给了联合国,这说明中国是完全有实力进入联合国采购系统的。“中国企业在联合国采购中的占有率低,并非是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问题,而是市场开拓信息缺乏和具体操作不当造成的。”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TIPS)中国国家分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按照他的解释,中国的中小企业缺乏和联合国相关部门沟通的渠道,不能及时获得联合国采购的最新订单信息及贸易要求,即使已经知道了被选产品的信息,在报价上也存在误区。联合国通常希望采购较便宜的物品,需要企业一开始就报出最终价格,而中国企业往往先报高价,期望通过讨价还价后报出最终价格。这往往导致中国企业一开始就被淘汰。
正常游戏规则为,联合国机构接触一个新的供应商,起初一般以一些小订单要求报价,几次这样的订单进行顺利,才有可能给大订单。其实,联合国采购属大型集团式采购,它的用途主要是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援助物品、联合国机构办公用品、联合国维和和特派团用品以及保护妇女儿童用品等。联合国系统每年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额高达30多亿美元,由于阿富汗等地区战后重建的需要和不断升级的巴以冲突引起难民安置等原因,今年联合国采购的金额将达到100亿美元,加上受援国政府从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联合国系统和发展银行每年提供的商业机会达350亿元,这其中,联合国在发展中国家的采购占总额的一半左右,这主要是考虑到物品的价格相对低廉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这两个因素。
和联合国做生意有很多好处。首先是一律享受免税待遇,和联合国建立贸易合作关系不存在“倾销与反倾销”、“贸易壁垒”等事宜。这对于我国很多还未出国去做过生意的中小企业来说非常合适,并且一旦建立了关系,就可以平稳发展,形成相当规模。其次是联合国支付货款时间非常有保证,可以让被选中产品的企业马上获利。第三,能够成为联合国供应商是企业形象的重要标志,而且以后各国驻联合国代表都会以供应商目录向所在国介绍产品,作为援助物资进入受援地区,往往是供应商产品直接进入这些国家的开始。
对这一目标市场的争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中小企业板块。目前主要是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够尽快抢占先机,他们希望在占据中国生产的产品返销国外这部分外贸额度外,再能够参与诸如联合国采购市场这种大宗生意。据可靠消息,在中国已有24000家具有日资背景的企业,他们目前已经准备成立“联合国在中国采购项目日资推进会”。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股力量——在中国大陆人数超过100万的台商也在酝酿这方面的事宜。作为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在中国采购计划(PPC)的执行委员,高国强曾向媒体表示:中国入世给很多海外投资中国的企业以同等的机会,作为本地的中国中小企业更应该及时抓住这个时机,争取早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去体验入世带给中国企业的机遇。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中小企业更具备成本低、产品价廉物美的条件,更具竞争力。
他说:“PPC将不遗余力地帮助国内中小企业成为联合国采购供应商,通过培训、洽谈、推荐、实务辅助服务等形式,努力促成联合国在中国直接采购金额达10
亿美元。”显然,社会服务体系的不健全直接导致本土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推出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障碍。
执行将遇困境
而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还是看法律的规范程度。“制定了法律法规,并不能说中小企业就获得了完善的生存环境”,一位长期从事中小企业研究的学者表示,“更多的问题会在执行层面暴露出来。”武汉某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郭岭在媒体采访时则表示,“现在中小企业的生存太艰难了。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就可以置一家中小企业于死地。类似的例子太多了。可是现在的草案中体现对中小企业基本权力保障的内容并不充分。”
从对中小企业权力保障的角度看,有一些专家认为,促进法在法律上的“可诉性不强”。具体的说法是,“鼓励和支持的条款固然重要,但是对于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和为中小企业发展设置障碍怎么办?思路不是很明确。”“关键是要制定一个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标准,使法律的支持落到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企业头上。”王耘说。
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国家和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承诺,成立“小企业局”的可能性有多大?部分专家建议,美国就有专门的“小企业局”,负责政府支持小企业的财政拨款的落实。目前中国有中小企业管理职能的部委大致有三家:国家经贸委有中小企业司,农业部有乡镇企业局,科技部也有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职能。相对来讲,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的职能更综合一些,因此有种操作起来比较简便的想法是,把中小企业司升格为委管“中小企业局”。但这种办法也有缺陷。因为国家经贸委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存在一个各部门利益协调的问题。在委管的前提下,很难保证中小企业局的政策目标不受干扰。另一种可能则是成立直属国务院的职能局,“有关部委愿不愿意放权是一个问题”,李曙光在分析这条道路时,多少有些无奈。
事实上,从《中小企业促进法》目前的结果看,已经是各方面意见综合和各方面利益协调的结果。遗留下来的问题似乎都是难啃的骨头。再从全局来看,鉴于人大常委和专家们反映的“可操作性”不强的意见,当时的草案在修改过程中也增加了“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条款,对于“失业人员创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创立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中小企业”制定了具体的税收减免规定。一位专家因此认为,这是法律公布后,惟一可以马上落到实处的条款,而更多条款的执行仍然是一个未知数。看来能否激活整个棋局,在执行上面将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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