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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企业信用与融资服务活动

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与融资服务活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为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更好地开展北京中小企业信用与融资服务活动 (以下简称信用融资活动)而成立的,由主办单位聘请政府主管部门、银行、投资担保机构、主要行业协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以公正、规范、高效、严谨的态度,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自愿参加信用融资活动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融资项目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审核与评价,为信用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咨询、顾问。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作为信用融资活动的专家顾问,参与信用融资活动重要内容的策划、研究与实施,并向主办单位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借鉴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标准,对参评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基本评价,并对企业保持、提高或改善信用管理水平提出建议性意见;

  (三)对企业申报的融资项目进行专业考察和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性意见,并对项目的持续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将“信用企业”和“优势项目”向银行、担保、投资和合作单位推荐;

  (五)作为专家参与主办方举办的有关培训活动;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投资、信用、管理、法律、财务、宣传、策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 办理主办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办单位委派;委员由主办单位本着广泛、公正、自愿的原则,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出任。
  主任委员主持专家委员会的会议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具体领导下,承担各次专家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的具体安排、会务组织、会议记录、报告写作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根据参评企业、参评项目数量和工作量,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并有大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向信用融资活动主办单位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全程参与信用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系列活动;

  (四)自主、平等的对参评企业、参评项目提出可行性或风险性意见;

  (五)可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身份接受新闻界采访,公开发表演讲,为参与活动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可作为专家委员会的代表,将“信用企业”、“优势项目”推荐给融资机构或新闻媒体;

  (七)拥有向主办单位推荐预选企业、预选项目的优先权;

  (八)在主办单位的培训、出访、论坛、文集、专刊、专访等活动中拥有优先权;

  (九)享受信用融资活动主办单位提供的会议补贴等工作报酬。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服从专家委员会大会决议;

  (三)出席专家委员会大会及论证评价会议;诚实守信,团结务实,公平、公正的发表评价意见;

  (四)按统一要求,自愿将本人的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著作、专业领域和主要简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章程、全体委员名单及简历、各次委员大会主要议题等需按信用融资活动公开、自愿、规范的原则,在信用融资活动“新闻媒体支持联盟”的参与媒体上或通过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信用融资活动主办单位承担。在信用融资活动财务帐户中开立科目进行核算并定期接受社会专项审计。专家委员会可接受政府部门、银行、担保投资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的赞助或多种形式的支持,但不得有碍开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自第一次委员大会通过本章程之日起成立,随信用融资活动正式结束之日解散。本章程自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随信用融资活动结束,专家委员会解散,本章程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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