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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申请信用担保?请推荐一家担保公司?
一、具备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宝要求的注册酱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佥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边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 担保额度及期限
1、
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 申请担保的程序
1、
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 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 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 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 申请单位法宝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 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 贷款证;
(8) 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 必要的其他文件。
2、
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担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
详细评审
(1)
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担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忙将有关资料报送担保公司。
(2)
担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
担保
(1) 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 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担保公司,并由担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
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担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输有关贷款手续。
四、 反担保措施
1、
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担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
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中投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公司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
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中投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 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它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 财产抵押物由担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 《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
担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中投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
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通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担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措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担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关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具实性。
2、
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 监督被保证人及后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 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
担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善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善严重恶化,担保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
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5、
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担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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