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  

 


蒋黔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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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及特征

——在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蒋黔贵
2002年12月16日)

    在当前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形势下,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03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必将对我国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 % 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 %、40 % 和60 %左右。中小企业也是安置社会就业的主体,是社会的"稳定器"。据统计,中小企业吸纳了75 % 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中小企业还将对经济结构调整、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的上述社会菜单明,促进其发展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刚才,王光英副委员长做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曾宪林同志对法律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概括。下面,我就法律的重要内容及特征、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遵循这一宗旨,我们理解,《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及特征是:

(一)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管理体制

    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在中小企业领域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纳入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其法律地位。法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这一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法律同时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在中小企业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这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应当把中小企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考虑到与现行政府管理体制衔接,法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工作职责。同时,第四款还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工作职责,从而构建起了从中央到地方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

(二)制定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措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立法,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五十多年前就出台了专门的中小企业法律,并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小企业政策和法律体系,有效地改善了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

    一是以财政预算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很早就建立了公共财政制度的国家,均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是以政府出资或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据统计,全世界已有48 %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三是以税收优惠或利息减免等措施鼓励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开拓市场。

    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工作实际,借鉴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围绕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了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以此项资金为基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专业化协作与发展,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同时,法律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这些规定,为改变当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总量过少、使用分散、来源无保证等问题,建立长期、稳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奠定了基础。

    二是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分别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做了规定。法律还对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作了规定,形成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三是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业,以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企业,提出了减免税收的规定。

    四是明确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等,为构建功能健全、覆盖面广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注意了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加上必要的配套文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的,如企业的组织形态、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等,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均未作重复性规定,而是规定了一系列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其它法律的衔接度较高。另外,法律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应配套文件出台后,与其它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操作性很强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小企业促进法》来之不易,我们要扎扎实实的贯彻落实,使之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是《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计划在年初召开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第二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对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等工作做出进一步的部署,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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